2013/4/25 11:28
導語: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分組審議消法修正案草案,網購退貨、商業欺詐賠償標準等條文成為委員們熱議的焦點。
本報訊 “賠償金額不給力”、“無條件退款對商家不公平”、“不應該允許藥品在大眾媒體上做廣告”……昨天,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分組審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正案草案。網購退貨、商業欺詐賠償標準等條文成為委員們熱議的焦點。
可能會有“惡意退貨”
草案原文:經營者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但根據商品性質不宜退貨的除外。
審議意見:
不少常委委員認為,網絡、電視、電話購物“七日內無條件退貨”保護了消費者權益,但可能產生“惡意退貨”的現象,對商家不夠公平。
許為鋼委員認為,消費者既有選擇商品的權利,也負有相應的責任。如果網購等新消費形式實行無條件退貨,可能出現惡意退貨,甚至經營商間利用此規定進行不正當競爭。他建議,要么取消這一條,要么增加退貨的限定條件。此外,退貨產生的郵寄費由誰承擔也應該明確規定。此外,呂薇等常委委員也建議,應進一步細化關于網購退貨的法律規定,特別是應該有防止惡意退貨的約束性條款。
消費欺詐應該賠償多少
草案原文: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費用的兩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
審議意見:
現行消法規定,欺詐行為須加倍賠償(即1+1賠償)。根據草案,消費賠償有望達到三倍(即1+2賠償)。侯義斌委員說,草案對于消費欺詐的賠償新規不給力,這一標準不足以制止經營者的欺詐行為,同時又不符合“假一罰十”的民間經營常理。他建議,增加賠償的金額應提高到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費用的2倍到10倍。對于賠償金額多少才合適,寸敏委員提出,應該根據經營者的規模或影響來界定罰款金額。
應該禁止藥品做廣告
草案原文:廣告經營者、發布者設計、制作、發布食品藥品等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廣告經營者、發布者與提供該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審議意見:
“目前藥品廣告鋪天蓋地,很多抗生素廣告很多,但抗生素是不能濫用的。”有醫學專業背景的陳蔚文委員建議,藥品不能做廣告。他說,凡是藥品,本來就規定要有藥品說明書,它提供的信息是很完整、權威的,是具有法律責任的。如果廣告的信息和藥品說明書不完全一致,提供的信息不完整、不準確,就這一點來說,藥品的宣傳本來就是虛假廣告,會誤導消費者,不能以廣告的信息來代替藥品的信息。任茂東委員也建議草案增加一款,禁止藥品在大眾媒體上做廣告。他說,“這也是世界上多數國家的做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