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4/23 22:21
法制網北京11月15日訊 記者黃潔 通訊員楊杰 因認為對方公司生產的葡萄酒包裝上突出的“長城”二字系侵犯了自己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日前,中糧集團有限公司將山東省煙臺盛龍華夏長城葡萄酒有限公司及北京市昌平區某煙酒銷售商告上法庭。記者今天從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了解到,該院已正式受理此案。
據原告中糧集團訴稱,中糧集團是“華夏”、“長城”等注冊商標的商標權人,該商標注冊于第33類商品,并用于生產各種葡萄酒,已經在國內市場享有很大的知名度。其中,“長城及圖”的注冊商標已于2004年被國家工商總局認定為馳名商標。2012年10月,中糧集團在昌平區某煙酒銷售處購買了由被告盛龍華夏生產的“金版橡木桶陳釀蛇龍珠干紅葡萄酒”產品一瓶。該產品包裝上標明“長城之星”字樣,并將“長城”二字突出使用。原告認為,該行為嚴重侵犯了原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故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行為、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訴訟合理支出50萬元。
目前此案正在進一步審理過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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