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5/1 16:02
記者翻閱《招股說明書》發現,其中涉及環保情況的表述為 “2011年1月11日,杭州市余杭區環境保護局對本公司下發了《關于浙江貝因美科工貿股份有限公司環境保護情況的證明》‘經核實,浙江貝因美科工貿股份有限公司在環境保護方面遵守國家和地方有關環保法律法規的規定,近三年來沒有污染事故和環境糾紛事件發生,沒有嚴重環境違法行為和受環境行政處罰的情況,污染物達標排放’”。
但是,貝因美在《招股說明書》中既沒有出具國家環保部的核查公函,也沒有出具浙江省環保廳或其他省市環保部門的核查公函。
環保部門認為貝因美必須經過環保核查
就環保核查問題,記者致電貝因美,公司證券部一位接電話的女士表示,公司現在正處在靜默期,只能將記者的采訪要求轉告董秘。
記者發稿前,貝因美方面發來書面回復稱:“浙江貝因美科工貿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作為專業生產嬰幼兒食品的企業,不屬于釀造類企業,因此不屬于需要環保核查的重度污染行業?!?/P>
貝因美究竟該不該接受環保核查呢?記者就此采訪了浙江省環保廳污染防治處。該處具體負責擬上市公司環保核查的丁興告訴記者:“毫無疑問,貝因美肯定屬于需要環保核查的14類重污染企業,不過貝因美從來沒有到我們這里來申請過核查?!?/P>
針對《招股說明書》中提到的杭州市余杭區環境保護局所做的《關于浙江貝因美科工貿股份有限公司環境保護情況的證明》,丁興認為,杭州市余杭區環境保護局出具的文件不具有環保核查的效力,只是給貝因美的一個證明材料,不能作為上市的依據。一般來說,環保核查應該出具一個結論性文件,譬如“某公司經核查基本符合上市公司環保要求,同意通過上市環保核查”。
丁興同時表示,將就記者反映的貝因美未經環保核查的情況向上級匯報,然后作出具體處理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