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5/1 16:00
持續9年的“解百納”商標之爭,終于在2011年年初的寒風中溫和落幕。張裕集團最終獲得商標所有權;中糧酒業等6家公司無償、無限期使用商標,其余企業均不得再行使用。這樣的結果可謂意料之內、情理之中。
張裕A今日公告,接到控股股東煙臺張裕集團有限公司關于“解百納”商標訴訟及評審案件結果的通知,張裕集團仍為第1748888號解百納商標的合法持有人,即解百納商標所有權仍歸張裕集團。
同時,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調解,張裕集團許可中糧酒業有限公司、中糧長城葡萄酒(煙臺)有限公司、中糧華夏長城葡萄酒有限公司、中糧長城葡萄酒有限公司、中法合營王朝葡萄釀酒有限公司及山東威龍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無償、無限期使用解百納商標。
此外,除經張裕集團許可使用的張裕股份公司和上述6家企業之外,其他葡萄酒生產經營企業不得再使用解百納商標。
張裕、中糧對于解百納商標的爭奪可追溯至2002年。資料顯示,當年中糧公司等分別對張裕集團注冊的第1748888號解百納商標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撤銷注冊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依法受理該申請,經審理后,于2008年5月26日作出裁定書,維持張裕集團注冊的第1748888號解百納商標。
此后,中糧公司等對該裁定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商標評審委員會提起訴訟,張裕集團作為第三人參加本案訴訟。北京一中院于 2009年12月30日作出判決:雖然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的第5115號裁定程序并無不當,但由于中糧公司等和張裕集團均在訴訟程序中提交了大量有可能影響商標評審委員會實體裁決結果的證據,如果不予考慮,不利于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保障,尤其是有可能因此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據此,第5115號裁定應予撤銷,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在考慮當事人提交的新證據的基礎上,重新做出裁定。
此后,在本案重新評審過程中,經商標評審委員會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今日公告中的和解協議。
對于此次評審結果的影響,張裕A表示,自1997年上市以來公司一直在使用解百納商標生產和銷售葡萄酒,使用該商標的產品在2009年度銷售收入約占公司當年主營業務收入的三分之一。本案終結后,全國將只有包括公司在內的7家葡萄酒企業使用解百納商標生產和銷售葡萄酒,這將有利于規范市場秩序,有效消除解百納品牌葡萄酒現有的惡性競爭局面。
(本文來源:上海證券報 作者:郭成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