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5/1 16:01
在食品中違法使用添加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最高將被判處死刑。昨日,衛生部印發《關于加強違法使用非食用物質加工食品案件查辦和移送工作的通知》,其中強調,在食品安全問題上,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機關,堅決杜絕以罰代刑。
從瘦肉精、三聚氰胺、蘇丹紅到化學火鍋,近年來各類濫用食品添加劑事件頻繁見諸報端。北京柴傅律師事務所律師夏翔告訴記者,根據我國《食品安全法》,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處1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刑法》規定,銷售金額在5萬元以上的犯罪行為才處理,但是一些小作坊、小企業賬目一塌糊涂,根本查不到銷售金額,而且處罰方式大多都是單處罰金,而不做刑事處罰,這種處罰過輕導致了一些黑心商販為所欲為。”
為了解決上述情況,2月25日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八)規定,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